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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区 环卫收费有关规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12/12 14:34:49   点击次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市区 环卫收费有关规定的意见

市政府:

根据中来关于“清费治乱减负”,工作的要求,我市决定取消环卫部门的商业网点垃圾处理费、单位职工保洁费、外来人口卫生费和居民卫生费等四项自立收费项目。为了巩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保证我市环卫工作的正常经费,适应城市环境管理的新形势,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参照邻近城市的做法,需对我市市区环卫服务性收费作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环卫部门和各街道要制订具体的服务措施,对城市公共环境的清扫及街巷、新村的保洁负责。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收城市环境卫生费。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苏价费[1996]329号、苏财综[1996]128号文件精神,从1 9 9 911日起,在市区范围内征收属服务性质的城市环境卫生费。有关征收办法如下:

1、征收范围、对象: 

城市环境卫生费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为市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含上述单位使用的各类临时工、季节工),外来暂住人员。

2、收费标准: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按在册职工人数(含各类临时工、季节工)每人每月4元缴纳,其中2元由单位缴纳,2元由职工缴纳;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和个人各缴纳1元;个体工商户、外来暂住人员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为方便收缴,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个人缴纳部分,可在工资中扣缴。

3、征收办法:

根据“征管分离”的原则,城市环境卫生费由市建委立项,分别由市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代收。其中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负责代收,企业(含外地住苏企业)、私营企业由国税部门负责代收,外来暂住人员由公安部门负责代收。收费部门需办理《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亮证收费,每年一次性收取。 

4、管理和使用:

城市环境卫生费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各代收部门集中解缴市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环卫部门和街道对市区公共环境的生活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和处理,街巷、居民新村的日常清扫、保洁,环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等城市环卫事业的各项开支。

二、取消“垃圾开户费”,规范居民住宅装修垃圾清运收行为。

现行住宅房交付使用时收取的一次性“垃圾开户费”,予以取消。对于居民住宅装修(含二次装修)过程中建筑垃圾的清运,属环卫部门的有偿服务内容,统一名称为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收取,凡由物业管理部门、安全卫生小区负责管理的住宅,由上述部门向需装修的居民代收后缴环卫部门,没有实行物业管理或未建安全卫生小区的住宅,由所在地居委会负责代收,缴环卫部门。收费部门应与交费的住户签订有偿服务承诺书。

三、进一步规范垃圾代运收费行为。

现行环卫部门收取的垃圾代运费,是由市物价局、市政公用局苏价费[1994]32号、苏政管[1994]75号文件规定的,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垃圾按特种垃圾和生活垃圾分类。特种垃圾中的建筑垃圾,根据《苏州市市区特种垃圾管理办法》规定,由各区环卫部门的特种垃圾管理站负责本区范围内的特种垃圾的处置、清运、销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产生特种垃圾的单位,对特种垃圾的清运,应委托特种垃圾管理部门代运,或由特种垃圾管理部门指定运输单位代运,运输收费标准按每吨1 6元执收。有条件的单位,必须办理有关手续按特种垃圾管理部门指定的堆放地点,可自行清运特种垃圾,环卫部门不得收取费用。

生活垃圾(合单位用房装修中产生的垃圾)的代运,仍按19 9 4年《市区环卫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和办法》执行。

本通知自1 9 9 911日起执行,以前我市市区环卫收费文件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转发。

 

苏州市建设委员会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财政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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