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会员服务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根据《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章守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协会组织活动的参与权;
(三)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遵守《苏州市物业行业自律公约》
(三)维护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宣传扩大协会影响;
(四)按《苏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会费标准》的规定交纳会费;
(五)协助协会开展学术研究、统计调查等工作;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七)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六条 协会欢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加入协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严格遵守《苏州市物业行业自律公约》;
(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讨论、审核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九条 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单位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通过QQ群对会员单位进行动态化、网络化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发生单位名称变更,单位合并、撤销等情况,应向协会秘书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
(三)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秘书处注销原会员单位所持会员证书,并在协会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证书和理事会证书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印制和颁发。如有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说明并申请补发。
会员证书和理事会证书只作为协会单位会员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四条 本行业领域内有良好影响的会员单位,可自荐协会理事会理事单位,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理事单位,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理事单位任期满一年,并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良好影响的,可自荐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单位,经协会秘书处综合平衡企业管理业绩、活动记录和区域分布等因素,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常务理事单位,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设出任人一名,代表单位行使理事会职责,出任人应为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出任人发生变更时,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提出变更申请,并经协会秘书处确认后,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协会副会长单位以协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提前一周在协会秘书处登记活动有关内容。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如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声誉和行业形象等行为,协会有权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开除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应配合协会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主要包括:会员基本信息、缴纳会费情况、奖励和处分情况、社会表现、活动记录和退会信息等。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九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会员单位按时交纳会费将享有相应权利,享受相应服务。
第二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服务:
(一)免费获得协会会员单位证书;
(二)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编辑的法规汇编、论文集、调研报告等内部资料;
(三)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短信等平台传递的行业最新动态信息;
(四)免费在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宣传和报道本单位动态;
(五)免费在协会网站上查询行业持证人员信息;
(六)优先获得参加协会举办的文体活动、技能竞赛的资格;
(七)优先获得参加协会举办的行业交流活动的资格,并享受会议费用优惠等待遇;
(八)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信息,并享受培训费用优惠等待遇;
(九)免费获得参与协会举办行业表彰活动的资格;
(十)经许可后可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相关活动的冠名权。
第二十一条 对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会员单位为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视情况授予优秀会员单位称号,并颁发优秀会员单位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六届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