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bet365登录地址”,英文名为Suzhou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SZPM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物业服务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组织自愿组成的苏州市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协助政府部门,为会员服务,为业主服务;按照"公正、团结、奋进、务实"的原则开展工作;在政府管理部门和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业主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加强诚信建设,推动行业自律,促进我国物业服务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1号富华苑小区综合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企业服务
1. 代表企业利益,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合理要求;
2. 维护市场秩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3. 为会员单位的管理和发展提供咨询服务;
4. 收集发布行业信息,编制出版行业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
5. 组织与行业相关的各项文化活动,举办与行业相关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等;
6. 开展专业和专项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开展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活动;
7. 指导企业建立走向市场的管理体制,促进企业提高竞争能力,帮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益。
(二)协助政府开展工作
1. 协助政府开展行业调查,为政府制定行业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政策法规等提供建议;
2. 协助政府宣传、落实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
3. 协助政府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建立行业诚信体系;
4. 协助政府进行行业信息的收集、统计,向政府反映行业发展的情况及趋势;
5. 承接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接受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三)为行业服务
1. 制定并监督执行物业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地位的提高和良好形象的树立;
2. 组织制订行业标准,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3. 进行行业内部的价格协调,制止超低价竞争和价格垄断行为,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调节处理行业内部的争议;
4. 研究提出企业结构调整方案,促进行业结构的优化,推进企业间的专业协作和区域化协同管理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严格遵守《苏州市物业行业自律公约》;
(四)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经营管理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有关行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讨论、审核通过;
(三)由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遵守《苏州市物业行业自律公约》;
(三)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四)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协会章程,将由本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并经协会监事人员核准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协会监事人员核准,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网络、视频等)召开,采用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它形式(网络、视频等)召开,采用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监事2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有关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副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支持开展党建工作。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存款的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第六届会员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